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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物不能“想拆就拆”

http:/www.qqhui.com 2008年08月30日 12:33   阅读:261次
城市建筑物不能“想拆就拆”
2008年08月30日 顾瑞珍 余庆红 新华社
[字号  中  ]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顾瑞珍 余庆红)根据刚刚出台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